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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問題影響紡織企業發展 |
發布時間:2020-04-03 點擊次數:1538 |
近期,中國紡織工業協會組織產業集群調研組,深入河北、山東、江蘇、浙江、廣東、福建等產業集群地區了解情況。在調研過程中,企業反映較為突出的問題之一就是用工問題。 具體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勞動力成本提高,企業承擔壓力大 在勞動力市場由買方市場向賣方市場轉變的背景下,我國紡織企業的用工成本逐年提高。特別是新《勞動合同法》頒布執行之后,紡織企業用工成本增長更為迅速。 據福建省泉州市一家紡織企業代表反映,該企業員工工資已經連續3年上漲10%以上,今年上漲速度更達35%。而福建省晉江市有關部門負責人也反映,該市開春以來服裝企業的工人工資漲幅已達25%左右,有一些服裝企業還向工人作出了淡季保底工資的承諾。在工資上漲的同時,員工對企業的后勤服務工作,如飲食、住宿等方面的要求也越來越高,這都使得企業承擔的勞動力成本壓力越來越大。 勞工隊伍不穩定,企業發展無保障 近年來,受社會崗位需求增速快于勞動力供給增速等因素影響,很多行業都面臨用工缺口問題。而由于多年來紡織行業工資水平普遍低于全國制造業平均水平,行業內的擋車工、縫紉工等工種勞動強度較大等原因,使得紡織企業的“招工、留工、用工”問題更為突出。 據了解,目前紡織企業“招工難”的問題已經不僅僅在珠三角、長三角地區表現明顯,許多內陸省份企業也都面臨同樣的問題。河北省容城的企業代表介紹,該地區大部分紡織服裝企業的缺工率都在20-30%,大大影響了企業生產。許多其他地區的企業代表還反映,目前不僅僅是“招工難”,“留工、用工”更難,勞工流動的隨意性太大,導致勞工“工業旅游”現象較為普遍。由于缺乏工作責任心而導致的勞動效率不高,甚至造成設備損壞等問題卻都需要企業來承擔損失,這更進一步加重了企業負擔。 新《勞動合同法》部分規定,使企業陷入兩難境地 新《勞動合同法》對于員工的利益保障涉及較多,但對企業的管理、運作現實考慮不足,導致企業在員工管理的很多方面都無所適從。 首先,工資計算問題。新《勞動合同法》中對勞動者的加班工資和帶薪休假等有嚴格規定,但這與我國紡織企業的一些用工特性和運作現實存在矛盾。(1)我國服裝企業大多實行按件計資模式,新《勞動合同法》實施后,造成很多企業在界定加班工資層面上較難操作;(2)紡織企業生產季節性較強,特別是在生產旺季或趕訂單之際,工人需要高強度、長時間加班,若嚴格按照規定支付加班費,企業根本無法承受;(3)紡織企業本已面臨嚴重的用工短缺問題,若允許員工休假,企業用工將受到影響,若不允許員工休假,3倍的補償金將成為企業沉重的成本負擔,這使得企業陷入兩難境地。 其次,簽訂合同、參加社會保險等問題。新《勞動合同法》規定用工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時需要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實際上經常是由于工人怕受到束縛而不愿與用工企業簽訂勞動合同,這使得企業在訂立合同時處于被動局面;另外,由于社會保險不能在全國流轉,很多外來務工人員社保帳戶資金在本人去其它地區工作時不能跟轉,造成員工并不愿意支付社保費用,這也給企業帶來了很大的用工管理難度。 當前,我國紡織企業除了面臨勞動力成本提高、勞工隊伍不穩定、企業用工管理遇難題等問題外,還有一些地區存在高端人才緊缺、專業人才不足等困難,這都影響了我國紡織產業競爭力的提升。 行業的發展需要穩定有序的產業工人隊伍,企業的管理需要與現實運作相協調的法律配套保障。對此,我們提出以下幾點建議,希望引起國家重視: 1、盡快建立操作便捷、覆蓋范圍廣泛的社會保險資金移戶制度,調動員工上保、交保的積極性; 2、建立勞動力市場的檔案制度和信用管理體系,減少勞動力惡性流動,保障勞動力市場秩序,以緩解勞工隊伍不穩定問題; 3、根據勞動密集型產業特性制訂《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或過渡實施辦法,增強可實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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